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東海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重志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被   告  楊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聲明異議之書狀(如附
件),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被告之聲明異議。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
初提出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收受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支付命
令後,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明異議狀,狀首並記載異議人
為被告,然狀尾卻以訴外人 馮峻豪 名義簽名蓋章(如附件)
,致被告民事異議狀之書狀不合程式,然其情形並非不能補
正,故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被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即於
狀尾記載被告聲明異議,若訴訟代理人代理,則應同時提出
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3項
規定反面解釋,將裁定駁回被告之聲明異議。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凌浚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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