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65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