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呂承樺 被告 郭怡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玥婷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