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華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是以除被告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外,如其所犯為著作權法規定之其他犯罪,即無同法第9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麗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597號偵查在案,茲因於偵查中被告與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偵查卷宗,核閱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08年度偵字第11396號卷第3-4頁,108年度偵緝字第1597號卷第21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之專屬授權(讓渡)書影本、現場地形圖、侵權歌曲明細及編號表、消費側錄侵權歌曲光碟、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見11396號偵卷第7-9、15-65頁),茲因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諭知不起訴處分,致如附表所示扣案物未能併予宣告沒收,此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附表:
┌─┬────────┬──────┐│編│名稱│數量││號│││├─┼────────┼──────┤│1│金嗓點唱機│1台│├─┼────────┼──────┤│2│記憶卡│1張│├─┼────────┼──────┤│3│遙控器│1支│├─┼────────┼──────┤│4│歌本│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