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展明 、 蔡氏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七條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其中第㈢項記載為甲方(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裕富公司所定應繳金額者,賣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