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22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22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