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張淵源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原告訴訟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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