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4號異議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國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一百一十年度司促字第一二六四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債務人黃國禎之信用借款契約書影本,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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