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李柏諭 被告 黃俊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