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龔炎輝 上列聲請人與 蔣忠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聲請狀請求標的為新臺幣「捌拾伍」元,請聲請人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元。
二、請 陳明 本件提示日期(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10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