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聲請人 陳林金 桞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之受文者及股票持有人姓名「 陳林金柳 」,與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及具狀人姓名「陳林金桞」不符,請重新提出經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