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528號
原 告 傑明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訴訟代理人 黃明達
被 告 郭孟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捌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
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系爭藝文大觀社區之財務報表編製時程函詢該
社區管理委員會,據覆略以:依據社區規約第17條之規定,
管委會應於每月15日前公布上一個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
入、支出及結餘情形,故民國106年2月之財務報表應於2
月底開始編製,每月10日前完成為宜,並於3月15日前完成
相關權責委員審閱簽名程序後公告(本院卷第70頁)。本件
原告與藝文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106年2月14日終止合
約並撤場(本院卷第12、84頁、第88頁反面),原告於106
年2月18日與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本院卷第88頁反面),斯
時尚未至2月底,尚難認被告有編製2月份財務報表之義務
,故就2月份報表部分尚難認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
任。
三、原告另行聘請訴外人 楊雨謙 完成1、2月份財務報表而支出
新臺幣(下同)7,000元,固據提出請購/採購驗收單、存
款憑條、簽、人力需求派遣單、臨時約聘契約書為證(本院
卷第10-14頁),惟就2月份報表部分尚難認被告應負債務
不履行之賠償責任,業如前述,故原告僅能請求被告賠償未
完成1月份報表造成之損害,按比例計算為3,500元。
四、又原告主張因被告未編製1、2月之財務報表、無故曠職,
致原告遭藝文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扣款6,000元乙節,經查
:原告提出之折讓單金額總計為1萬元(本院卷第10頁),
而扣款原因據藝文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函覆為:㈠財務秘書
未確實將1、2月之財務報表製作完成並交接。㈡日班保全
員未按時通知住戶領取包裹致過期退貨。㈢中控保全員未依
規定請假,且未接班而導致拖哨。其中㈡、㈢扣款共計3,00
0元係保全員之缺失,與被告無關(本院卷第84、85頁),
僅㈠之扣款3,000元與被告有關(本院卷第84、86頁),然
就2月份報表部分尚難認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業如前述,故原告僅能請求被告賠償未完成1月份報表造成
之損害,按比例計算為1,500元。至原告嗣後因尚有失職責
任未予檢討,與藝文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雙方同意將罰款額
度由6,000元調整為1萬元部分(本院卷第83頁),亦無證
據證明與被告有關,自難認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