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791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陳韻如 即 陳文在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陳加碧 即陳文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四0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