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告 陳方濟 原告 陳方理 (Banli-Yumin)上列原告陳方濟、原告陳方理(Banli-Yumin)與被告 陳志炳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聲明所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為何?並提出各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以前開各筆土地之價額(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