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林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桉榆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8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