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1號上訴人 徐士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克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張筆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