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580號聲請人 李珮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票號HFF017402正確之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21日聲請狀附表所載與所附本票原本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