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聲請再審選任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00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聲請再審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17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陳玉完法官周舒雁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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