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自訴人丙○○
庚○○乙○○甲○○戊○○辰○○子○○丑○○己○○壬○○自訴人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寅○○被告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卯○○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秦鴻宣 律師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自訴代理人、選任辯護人、被告癸○○,並應就附件所示項目提出證據闡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