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349號債權人 林堅玫 債務人 王國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國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請求新台幣六十萬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算之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即票號JAS0000000號之票據,未見提出退票理由單。且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利息僅能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提出票號JAS0000000號票據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