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傑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附表編號1受刑人未上訴、附表編號2至8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後,均經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編號9、10)加計後之總和即7年7月。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回覆之意見及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12日111年1月29日111年2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111年度偵字第5091、6168、7310號111年度偵字第5091、6168、73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47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2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1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7號確定日期112年7月12日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未上訴,編號2至8經上訴駁回確定②雲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3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31日111年2月5日111年3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91、6168、7310號111年度偵字第5091、6168、7310號111年度偵字第5091、6168、73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47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7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未上訴,編號2至8經上訴駁回確定②雲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32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13日111年4月6日112年7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91、6168、7310號111年度偵字第5091、6168、731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4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47號112年度易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57號112年度易字第620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112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①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未上訴,編號2至8經上訴駁回確定②雲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32號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2號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92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92號確定日期113年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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