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榕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榕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張榕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已告確定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3月16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6月24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2年4月21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