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