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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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以樂有限公司、 楊軒宇 、 楊軒安 、 陳惠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以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