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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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蘇美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