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告 陳泰源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李章銘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