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HUYLAI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32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錠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VUHUYLAI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
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錠1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扣案深藍色藥錠1顆,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是堪認扣案深藍色藥錠1顆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