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6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6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6743號
聲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代理人 周芠薈
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代理人周芠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幣218元,經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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