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張鑫權
張華麟 張春雄 張添濬 吳瑞雲 張上介 張上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添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 褒忠亭 義民中學財團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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