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訴人隆冠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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