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66號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耀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建字第2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