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14號具保人 李聰榮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李聰榮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