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卿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麗卿係告訴人 歐林莉茵 之胞姐,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因告訴人不滿被告至其住處推銷產品,2人發生爭吵,被告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告訴人之住處,咬告訴人之右手,致告訴人受有右上臂瘀青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與被告既於本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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