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36號聲請人 汪欣儒 法定代理人 汪昌國 非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嚴陽民 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拋棄繼承係為受監護人汪欣儒利益之相關資料(如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未償債務)。
【1.經查聲請人汪欣儒之母親為 嚴翊云 (原名 嚴瓊瓊 ,而非 嚴玲玲 ),嚴翊云即嚴瓊瓊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已准予備查。2.台端仍需提出前開釋明資料。不限定上開國稅局資料,但需得證明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財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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