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鎮遠具保人蔣宏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宏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蔣鎮遠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蔣宏吉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5萬元,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
屏東地檢署)執行期間,經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長於113年2月6日發布通緝;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13年1月9日屏檢錦安113執67字第1139000789號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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