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誣告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國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誣告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5年9月8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誣告罪│妨害自由罪│├────┼──────────────┼───────────────┤│所犯法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4月│處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07.03│101.12.08-101.12.09│├────┼──────────────┼───────────────┤│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6394號│102年度偵字第957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567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實├──┼──────────────┼───────────────┤│審│判決│104年1月30日│105年6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4年1月30日│105年8月9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