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PHONTH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三日止期間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二九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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