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乙○○○○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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