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2號聲請人 邱慶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073ND0000000-0號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073ND0000000-0號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茲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於民國101年9月18日屆滿,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理,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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