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78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祥瑞 被告 蔡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貨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見本院卷第3頁、第15頁、第19頁),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
款,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金額額度之現金,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繳清,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改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帳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10月26日核撥貸款起至103年5月2日止,尚有借款新臺幣(下同)99,
963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99,963元及自94年2月25日起至94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於92年7月11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信
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請求被告全部清償,並得依該約定條款第1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103年4月20日止,尚積欠83,776元(其中本金29,405元、利息54,371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83,776元及其中29,405元自10
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於93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並約定被告應
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利息按週年利率14.9﹪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繳納,迄至103年4月17日止,尚欠358,254元(含本金150,000元、利息208,254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358,254元及其中150,000元自10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易貸金申請書暨約定書、台新銀行易貸金應行注意事項、帳務明細查詢、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基於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給付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現金卡│99,963元│99,963元│18.25﹪│自94年2月25日│││││││起至94年3月24│││││││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20﹪│自9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2│信用卡│83,776元│29,405元│20﹪│自10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3│易貸金│358,254元│150,000元│14.9﹪│自10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