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司板簡調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板簡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郭家
相 對 人  郭吳真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家顒 等間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家顒為冬霖企業社之實際負責
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冬霖企業社登記於相
對人郭吳真真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郭家
顒請求相對人郭吳真真變更冬霖企業社即郭吳真真之負責人
為相對人郭家顒云云。然獨資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並無權利能
力,並無特定財產之所有權,其負責人之變更並非財產權之
處分,相對人郭家顒並未因而對相對人郭吳真真享有債權,
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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