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債權人 劉瑞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鼎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聲請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元,扣除所提合夥契約書新台幣叁拾伍萬元部分,其餘聲請金額對債務人周鼎凱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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