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89號聲請人 陳秀琴 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9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3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6+
1)×10×43=7,31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上須載明其近二年之收入來源、數額,以及近二年之生活必要支出項目、數額,另就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項目,請提出單據、收據等件為佐。
五、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09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六、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林○世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暨渠 等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是否提供扶養費給聲請人?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若否,不提供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七、請提出自109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承租新北市○○區○○路房屋,各個月繳交房租之轉帳紀錄或單據;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一同負擔房租、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
八、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最多只能還6,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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