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陳爾汎 訴訟代理人 陳瑞榮 被告 吳信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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