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子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慶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月1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等4項,抵押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上開「保證」係指抵押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慶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慶鎰於㈠104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933,800元,另於㈡108年6月10日為連帶保證人與第三人宜晏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9,092,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㈠債務人陳慶鎰自108年12月20日㈡第三人宜晏企業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228,98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東新││153│2026.00│50000分之20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53│臺中市北屯區東│防空避難室、停車│地下三層:││50000分││││新段153地號│空間│1036.53││之1041│││├───────┤鋼筋混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梅│17層│││││││川東路四段105││││││││號地下三層│││││├─┴──┴───────┴────────┴──────┴─────┴────┤│共同使用部分:東新段1552建號,面積:6715.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0│├─┬──┬───────┬────────┬──────┬─────┬────┤│2│1891│臺中市北屯區東│商業用│17層:26.46│陽台:3.29│全部││││新段15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7層│││││││臺中市北屯區梅││││││││川東路四段105││││││││號17樓之7│││││├─┴──┴───────┴────────┴──────┴─────┴────┤│共同使用部分:東新段1552建號,面積:6715.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104│├─┬──┬───────┬────────┬──────┬─────┬────┤│3│1890│臺中市北屯區東│商業用│17層:26.46│陽台:3.29│全部││││新段15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7層│││││││臺中市北屯區梅││││││││川東路四段105││││││││號17樓之8│││││├─┴──┴───────┴────────┴──────┴─────┴────┤│共同使用部分:東新段1552建號,面積:6715.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