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洪于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于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
自111年3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