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李○豹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 李一虎 戶籍設在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並實際居住在上開住所,有其戶籍謄本、112年11月28日民事補正陳報狀在卷為憑。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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