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妏蔚 (即 林晏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游嘉祿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蔡海關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南山人壽保單滿期金新台幣(下同)19,287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經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15日將上開款項解繳來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