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秉宸選任辯護人蔡晉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軍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秉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