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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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余敏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慧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上易字第491號、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一號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1號、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5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得於續行訴訟中答辯,爰聲請交付前開事件各庭期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卷內文書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另上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此觀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處理訴訟事宜以維護其法律上權利為由,而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堪認已敘明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次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期日之錄音,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且其調解地點為本院第1協商及調解室(見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1號卷第159、253、257頁、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50號卷第3頁),並非法庭而未安裝錄音設備,亦無錄音檔案留存,聲請人自無從聲請法院交付,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學妍伶附表:
編號期日(民國)所行程序1110年7月26日準備程序2111年1月10日準備程序3110年10月28日調解程序4111年2月18日調解程序5111年3月24日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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